IVD產品如何描述說明書中“需要但未提供的材料”中含有未取得注冊證號的產品?
來源:醫(yī)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(fā)布日期:2025-04-21 閱讀量:次
在體外診斷試劑的注冊和申報過程中,說明書是關鍵文件之一,其內容不僅展示了產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,還為臨床醫(yī)生、檢驗師以及患者提供了重要的操作指導。根據(jù)《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》(2023年修訂版),對于說明書中“需要但未提供的材料”部分的描述,尤其是涉及未取得注冊證號的產品時,需要特別注意規(guī)范性和準確性。
當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中的“需要但未提供的材料”部分涉及某些試劑或材料時,例如核酸提取試劑、單獨注冊的校準品/質控品、樣本保存液等,這些材料雖然未包含在本試劑盒中,但對檢測過程是必需的。根據(jù)相關法規(guī)要求,說明書應明確列出這些材料的產品名稱、注冊人(備案人)、貨號及其注冊證編號(備案編號)。如果這些配合使用的試劑或材料尚處于注冊或備案階段,則需暫時留空注冊證編號(備案編號),待完成注冊或備案后由注冊人自行補充完善。
例如,在核酸提取試劑或質控品的描述中,應注明其核心成分、濃度水平、生物學來源及基質信息,并說明其定值及溯源性。對于尚未取得注冊證號的試劑或材料,注冊人應在說明書中注明其當前狀態(tài)(如“注冊中”或“備案中”),并提供貨號以便后續(xù)補充。這種做法不僅符合法規(guī)要求,也確保了使用者能夠準確了解所需配合材料的信息,從而保障檢測結果的可靠性和一致性。
總結
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中的“需要但未提供的材料”部分是確保產品使用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內容。對于其中涉及未取得注冊證號的試劑或材料,注冊人需按照《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編寫指導原則》的要求,規(guī)范地列出相關信息,并在后續(xù)完成注冊或備案后及時補充完善。這一過程不僅體現(xiàn)了法規(guī)對醫(yī)療器械說明書編寫的嚴格要求,也保障了使用者能夠獲取完整、準確的產品信息,從而提高檢測結果的可信度和臨床應用的安全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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